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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,存在於任何固定有形表達媒體的原創作品中。共有十一種類別,包括:語文著作、音樂著作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、美術著作、攝影著作、圖形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、建築著作、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。但著作權之保護僅限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
著作權基本保護
  1. 創作保護主義
    著作人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,不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。因此,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
  2. 原創性
    祇要是自己獨立創作,沒有抄襲他人,即使著作與他人著作相同或類似,亦不構成侵害,且各自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。
  3. 創作性
    著作的創作程度要求不高,但必須要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。因此,僅保護創作性而不保護辛勤原則(sweat of brow),亦即沒有最起碼的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,縱使花費龐大的勞力、物力與時間,仍不能受著作權保護。
  4.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
  5. 透過對於著作人私權之保護,規定合理使用(fair use)或強制授權(compulsory license)之基礎。
  6. 屬地主義
    著作權之保護必須依主張保護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定。
  7. 互惠保護原則
    亦即各國相互保護他國國人著作之著作權。
  8. 法制之國際化
    著作產品散布涉及國際貿易議題,因此,國際間對於著作權之保護均透過國際著作權條約之協調,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標準相同,著作在各國均可受到相同之保護。
著作權國際保護
  各國國民之著作要在其他國家受到著作權保護,主要均係透過國際性著作權公約達成,國際性著作權公約僅對於著作權保護提出最低標準(minimum standards),公約會員國之法律所提供之著作權保護固不得低於公約規定之標準,但得自行規定高於公約規定之標準。